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修 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四川省教育厅批准设立的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为使中心更好地担负起指导、规划、协调、管理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学术领域的研究任务,深化科研管理体制改革,促进公平竞争,保证科研项目的实施和目标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以下简称“中心项目”)管理,必须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充分发挥哲学社会科学与人文社会科学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的重要作用,在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领域积极推进学术观点创新、学科体系创新和科研方法创新,努力为四川建设文化强省和社会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中心项目”的确立实行“面向社会,公平竞争,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凡符合本办法各项规定、有条件进行科学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以申报。
第四条 “中心项目”的管理,在四川省教育厅指导和内江师范学院领导下,由“中心”具体执行。
第二章 项目的发布与申报
第五条 “中心项目”的公布主要以发布“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申报公告与课题指南的方式进行。课题指南由“中心”向有关专家、协作共建单位以及相关部门广泛征集研究选题之后,经中心学术委员会审定同意后通过邮件寄达和网络公开等方式向全省各高校及社会发布。
第六条 根据《四川省教育厅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对确定进行发布的项目,提出申报条件及要求等,具体内容如下:
1.申报须知;
2.申报内容及要求;
3.目标、考核指南构成;
4.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5.项目进度、时间要求;
6.项目申报的构成项目;
7.申报文件的编制要求;
8.申报方应当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格证明文件;
9.其它。
第七条 原则上每年1月1日至次年4月10日为项目申报期。申报者需如实填写《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规划项目申请书》一式5份与《课题设计论证活页》一式5份,由申报者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初审,并签署明确意见,承担科研信誉保证后在规定时间内将纸质与电子版本统一报送“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一经立项,《申报书》即为有约束力的协议,申报者必须遵守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的有关规定,按计划认真开展研究工作,取得预期研究成果。
第八条 申报文件必须在截止日期前按“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规定的方式密封送达或邮寄至指定地点及指定的主管人员,“中心”应对收到的申报文件签收备案,申报方有权要求“中心”提供签收证明。超过截止日期者,“中心”有权不予受理。
第九条 “中心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一个课题组只能确定一名负责人,负责人享有《申请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课题组负责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凡申报重点项目且不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者,需两名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书面推荐。具有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受专业技术职务的限制。
3.必须是项目实施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指导者,挂名或不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的人不得作为负责人申请。
4.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一个项目;申请人凡有本中心项目未结题者不得申报本中心项目。
5.项目研究一般应组成课题组,由项目申请人担任组长(项目负责人)。课题组应有合理的学术梯队,并提倡和鼓励吸收本科以上学生参加科研工作。
第十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建设要求和年度科研计划,对选定的发布项目采用竞争性申报方式,选择重大科技项目作为发布项目。
第三章 项目的评审与立项
第十一条 中心邀请学术委员会有关专家组成5人以上单数的项目评审小组。参与项目申报的组成(或课题组)成员不得进入评审小组。
第十二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负责对申报课题进行资格审查,通过资格审查,方可提交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评审。“中心项目”实行学术委员会评审制,分为通讯评审和会议评审两个阶段,通过专家通讯评审者方可进入会议评审。
1.学术委员会将综合考虑项目负责人的研究水平和课题组的构成及其它研究条件,采用民主协商、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从中产生拟立项目。
2.学术委员会评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到会方能进行评审和表决,到会学术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对评审通过的拟立项目,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署评审意见交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研究中心。
3.“中心”对学术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复核,批准立项。
4.“中心”对已立项课题根据资助经费总额和立项数量等综合因素安排资助经费。
5.报四川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项目评审的主要标准是:
1.申报项目应具有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
2.申报项目的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3.申报课题组梯队合理,申请人及课题组成员对该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即有一定数量的相关研究成果和一定的资料准备。
4.申请经费比较合理。
第十四条 立项的项目称“四川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
第四章 立项项目的经费与管理
第十五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科研项目经费由“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资助、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配套、自筹等多渠道构成。
第十六条 自筹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经费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及本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七条 “中心项目” 研究经费的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申报书》中经费预算及主管部门和“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规定的范围使用,做到勤俭节约、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要对研究经费使用中发生的各种结算票据、凭证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同时,要妥善保存经费开支账目和凭证,以备审计部门、上级财务部门以及四川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研究中心的财务审查。
第十八条 “中心项目”研究经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1、科研业务费:业务资料、印刷费、论文发表、出版、对外协作、学术会议和国内调研费等;
2、项目管理费: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提取的管理费不能超过项目总经费的5%。
3、相关经费:鉴定验收费、专利申报及维持费;其它,确因科研项目需要支出的经费。
第十九条 因故撤销的“中心项目”,要及时清理账目,并将已拨研究经费的余额和不合理开支部分退还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核销。
第五章 项目的管理与检查
第二十条 “中心项目”实行年度检查制度。项目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每年1次,以书面形式向“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报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负责人应如实填写《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研究项目中期检查表》,内容包括项目进展、经费使用等情况。“中心”将对毫无进展的项目责成其单位收回剩余经费,该项目负责人2年内不得再申报本中心的课题;逾期不报者,即自动停止拨发科研经费。
第二十一条 科研项目采取项目负责人负责制。课题组在项目负责人领导和协调下开展工作,组内实行任务目标公开、进度公开和经费公开的原则,“中心”和各单位主管部门有权利和义务督促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经费的使用情况。
第二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须由项目负责人提交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同意,报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审批:
1.项目名称改变;
2.项目负责人变更;
3.最终成果形式改变;
4.研究内容有重大调整;
5.延期半年以上或多次延期;
6.变更项目管理单位;
7.课题组成员调整;
8.终止项目协议,申请撤销项目。
第二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调查核实并撤销所立项目: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倾向问题;
2.研究成果论文质量低劣;
3.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4.与申报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逾期不提交延期申请,或延期仍不能完成课题研究;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被撤销项目的负责人至少三年内本中心不受理其项目申请。
第六章 项目的成果鉴定与结项
第二十四条 “中心项目”最终成果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单位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明“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资助及立项编号(项目编号:××)等字样。
第二十五条 凡未通过鉴定的最终成果,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不予拨付资助经费的余额部分,最终成果也不得使用“四川省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研究)项目”字样。
第二十六条 项目应严格按照申报书所填写的成果形式结题。项目结题须填写结题表一式两份,项目负责人签字后交所在单位的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结题时除提交结题表外,还要提交公开出版的专著或论文(原件1份以及复印件2份)。
第二十七条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项目由中心组织专家会议评审结题。凡成果形式为专著者,原则上应为公开出版物。因经费等原因,尚未公开出版者,需提交书稿一式三份,要求提供查新检测报告(重复率不得超过15%),且先申报结项后再出版,由“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组织专家三人以上鉴定通过,方可结题;申请重点项目者,凡成果形式为论文、调研报告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报告需在1年内完成,论文或专著1-2年内完成。以论文形式结题的,需在CSSCI类期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2篇以上;以研究报告(要报)形式结题的,要求研究报告字数2万字以上,且通过本中心专家鉴定或被地级市及其以上政府部门批复采纳;申请一般项目者,以论文形式结题,需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以上;以调研报告或研究报告形式结题,需被县级及以上政府采纳,论文和报告均在1-2年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中心研究项目的成果产权归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所有。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第三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文件同时废止,其他文件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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