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学术委员会章程(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管理办法》精神和学院要求,为把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成为四川高校乃至全省全国的研究中心、人才培养中心、学术交流中心、情报信息中心和咨询服务中心,充分发挥该研究中心学术委员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机构名称: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
第三条 机构性质:学术委员会受“中心”领导,是审议“中心”学术发展方向、进行科研项目评审的学术性机构。
第四条 机构组成:学术委员会由校内外专家共同组成,原则上在“中心”专兼职研究员中产生,成员人数一般为9人或11人,校外专家应占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研究领域最具权威性的专家担任。
第五条 机构职能:制定和修改学术委员会章程;审议“中心”学术研究方向及“中心”中长期研究规划,“中心”工作报告;参与沱江流域科研项目的审定,参与、协调研究领域重大学术交流活动等。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接受“中心”的管理,“中心”主任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及兼职研究员的聘期一般为三年。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均在学术委员会各委员中产生。经内江师范学院批准通过后,由“中心”主任聘任,名单报省社科联、省教育厅备案。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提议召集。每年召开一次至两次学术委员会会议,讨论议定有关事项。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学术委员参加,表决须是到会学术委员人数三分之二以上人员通过方有效。
第三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权利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受“中心”为其提供必要的科研工作及参与学术委员会工作的必要条件。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有权审议“中心”制定的中、长期科研规划和发布的课题指南,有权参与“中心”科研项目的评审,有权参与组织“中心”重大学术交流活动。
第十二条 “中心”支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开展对外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以扩大“中心”的开放性和国内外影响。
第十三条 在“中心”资源利用等方面优先考虑学术委员会委员。
第十四条 对学术委员会委员的研究成果,中心在宣传推广等方面,同等情况下优先考虑。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义务与责任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高度重视和支持“中心”建设,为“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内外部环境。积极参与“中心”的宣传,扩大“中心”的影响。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申报、组织实施、完成重大科研项目,产出重大科研成果,促进沱江流域基础研究与应用研究协调发展,力争使本“中心”的整体学术水平在省内外居于领先地位,在国内外学术界享有较高声誉。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重视科研队伍建设,培养高素质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过推荐、吸收中青年参加“中心”课题组与课题开发,为培养沱江流域研究的高级专业人才做贡献。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主动申报承揽政府、企事业的委托研究课题,面向社会开展多方面的咨询服务,为解决沱江流域的现实问题作出贡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加强与“中心”的资料和信息交流,每年提供相关研究领域的最新成果。“中心”不定期收编成册,加以交流,促使“中心”成为省内知名的学术交流中心和资料信息基地。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积极支持“中心”的刊物创办、网站建设等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学术委员会审查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经报上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生效。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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