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的经费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率,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和《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中心”的经费来源主要有:
1.主管部门即省社科联、省教育厅科技处拨入的经费;
2.学校拨入“中心”的建设配套经费,原则上每年投入的科研经费不少于省教育厅、省社科联投入的2倍;
3.学校对重点科研机构投入的专项经费,包括设备、设施、图书资料投入及“中心”运转所需经费等,每年应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
4.申报各级各类科研项目及横向联合研究获得的经费;
5.国内外企事业单位及个人向“中心”捐赠的资金。
第三条 经费由学校财务处为“中心”设立独立的帐户,并监督“中心”资金在国家法律与政策许可的范围内独立支配使用。
第四条 “中心”的资金必须贯彻专款专用的原则。学校对上级主管部门划拨给“中心”的经费不提取管理费。
第五条 “中心”的经费主要用于资助课题研究、购置图书资料、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举办学术会议、人才培养、引进特聘教授或研究人员以及选派出国学术进修或访问等。在科研总经费中,科研课题经费支出应占总经费支出的2/3(含课题申报表中所列支出项目以及用于研究的差旅、出版、奖励等费用);图书资料经费和学术会议经费占总经费的1/3。
第六条 “中心”用于资助课题研究的经费按研究工作进度分次拨给课题组,由课题负责人批准使用。课题结项后需编制经费决算表报“中心”备查。课题经费的使用范围限于:
1.课题研究直接需要的费用。主要包括:资料费、国内调研差旅费、小型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打印复印费、成果鉴定费等。
2.课题研究的劳务费。在保证高质量科研成果和课题研究直接费用必需的前提下,由“中心”主任批准,可以从课题总经费中提取20%的劳务费作为课题研究人员的报酬。
第七条 “中心”的其他经费(含中心工作人员的特殊津贴及奖励)由“中心”主任审批。学院对“中心”主任完成目标任务后的奖励不在“中心”经费中列支。“中心”主任对经费使用负责。
第八条 “中心”资助的所有课题经费及其他经费使用都要遵守国家政策和财务制度的规定,遵守内江师范学院有关财务管理方面的规定,并接受学院审计部门的审计和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科技处的审查。对财务制度未作明确规定的事项,由“中心”主任批准后方能支出。
第九条 “中心”购置和接受馈赠的图书资料、仪器设备和软件等,要按规定登记入产,并由专人保管。
第十条 “中心”每年定期向学校财务管理部门报送经费的预、决算。每年年终由“中心”进行年度决算,编制《内江师范学院沱江流域研究中心财务报告》并报送省教育厅、省社科联科技处,学院科研处、计财处和审计处,接受上述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学院批准之日起实施。
沱江流域高质量发展研究中心
2019年9月
|